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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男子酒后骑电动车身亡 同桌酒友和车辆厂家成被告

2024-5-16 14:45| 查看: 211| 评论: 0|来自: 厦门网-厦门日报

摘要:  厦门网讯 (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)一男子醉酒骑电动自行车不幸发生事故身亡,家属要求同饮者与电动车厂家赔偿245万元,责任该如何划分?近日,湖里法院发布一起案件。  小文(化名)从事交通运输 ...
  厦门网讯 (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)一男子醉酒骑电动自行车不幸发生事故身亡,家属要求同饮者与电动车厂家赔偿245万元,责任该如何划分?近日,湖里法院发布一起案件。

  小文(化名)从事交通运输工作,小于(化名)常向其介绍业务。2022年8月29日晚上8时许,小熊(化名)与小于在家里相聚,喝了不少酒。当晚11时许,小文骑电动自行车到小熊家送运输单据给小于,加入了酒席。次日零点时,小文喝多了骑电动车先行离开,但在回家路上却不幸发生事故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小文的亲人们认为,小于、小熊在明知小文已经喝多了的情况下,对于其独自骑车回家不予制止,也没有尽到朋友义务护送其安全到家。“对于我儿子的死,他们两个人还有电动车的厂家要承担很大的责任。”小文的父母愤慨不已,索赔245万元。

  小于和小熊则认为,深夜骑电动车送运输单据到小熊家是小文自己的选择,没有人逼迫他。其次,当晚他们并没有劝小文喝酒,小文喝得也不多,小文的死亡与他们无关。

  法院认为,小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具有过度饮酒会影响身体健康以及酒后影响行驶安全的生活常识,对自身生命健康安全负有注意义务。事故发生后,经检测小文体内的酒精浓度达到醉酒标准,他不控制酒量,醉酒后不选择安全的出行方式,骑车途中碰撞道路右侧路缘石,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。小于、小熊与小文一同饮酒,在小文醉酒后对其负有关照义务,却未留意小文酒后如何回家,未关照小文选择比较安全的出行方式,存在过错。考虑到小文自身过错较大,法院酌定小于、小熊对损害后果承担5%责任。

  某公司生产的案涉电动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,发生事故时案涉电动车的车速超过国家车速限值,某公司对小文的死亡存在过错,考虑小文自身过错较大,且事发时车速达30km/h与车速在25km/h以内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程度难以查明(经查证,电动车的产品合格证载明案涉电动车最高设计车速25km/h),法院酌定某公司承担10%责任。

  考虑到小文的父亲是智力二级残疾人,属于无劳动能力人,小文的父母属于需要子女赡养的人员;又因小文死亡时,两名子女均为未成年人,经计算,小文生命权遭受侵害可获得的各项损失合计为237万余元。

  综上,法院一审判处小于、小熊应赔偿包括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被扶养人生活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3733元;某公司应赔偿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被扶养人生活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47766元。

责任编辑: 李伊琳,赖旭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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